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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二〇一四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计划的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
为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贯彻落实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国家房地产调控的相关要求,保障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及民生工程的用地需求,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结合《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考近几年供地情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制定本计划。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014年是我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保障“十二五”期间重点民生工程、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重要时期。要紧紧围绕我市“保增长、保稳定”的工作主线,全力促进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因此,在编制和实施201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全市统筹、供需平衡、重点保障、集约利用”的原则。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证“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优先保证续建、上半年新开工重点项目用地;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保民生促发展。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存量土地和低效地;对大项目实行分期供地,原则上单体工业项目年内供地不超过33.33公顷,单体房地产项目年内供地不超过20公顷;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做好项目用地规模评估。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认真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低于前五年年均实际供应量”的标准。
三、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14年度我市(含三县一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8492公顷以内。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014年度我市(含三县一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住宅用地1725公顷(其中:公租房用地17.053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11.0447公顷,限价房用地18公顷,棚改房用地155公顷;中小套商品房用地1007公顷),商服用地714公顷,工矿仓储用地2172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44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22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188公顷,特殊用地21公顷。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全市用地统筹安排,以项目为统领,优先保证投资强度大、业态先进、牵动力强、发展后劲足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
四、政策导向
(一)加强供应计划的引导作用
坚持计划控制引导,统一有序、规范供应。本年度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按照《沈阳市201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附件)确定的控制指标实施。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重点保障城市住宅用地供应。对保障性房用地实行应保尽保;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商服用地,明确落实具体地块,未列入计划指标的,除执行中期经市政府批准调整外,年度内一律不予供地。严格落实单宗房地产用地面积不超过20公顷的规定,控制单宗房地产用地建设用地规模。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突出土地要素保障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撑地位,充分保障招商引资、市重点工程项目和优势产业用地需求。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均实行指导性计划控制,根据年度用地需求保障供应。
各开发区严格按照功能定位、产业政策和主导发展方向,优先安排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供应,从严从紧控制开发区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防止挤占工业项目用地指标。
(三)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坚持科学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工业用地项目提倡和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
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新增工业用地(不含原地内改扩建)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有偿供地,统一在土地市场公开进行。扩大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探索地下空间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其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用地,在缴纳土地划拨价款后以划拨方式供地。
五、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行供应计划
对出让计划中的商业和经营性商品住宅项目供地总量实行指令性控制,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因特殊原因,确需对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报市政府批准,三县一市报县(市)政府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业等其他用地暂列指导性计划。
(二)经营性用地统一组织出让
除三县一市自行组织市场供地外,其他地区供应商业经营性商品住宅、工业等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统一在市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市监察、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检查落实统一市场供地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规定,保证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
对保障性住宅用地,原则上以划拨方式供应,计划供应数量将根据房产、建设等部门实施情况及时调整,确保此类项目用地足额供应。
(四)加强供地项目的规划审查管理
各区(开发区)确定的具体供地项目(含招商项目)事先必须按规定权限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报审,凡不符合规划的地块不得对外供应。同时要本着集约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合理用地。对长期不进行开发建设的土地,将收回另行供地,充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本计划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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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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